【供水管道】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
原标题: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千万供水管道但是元房,
其次,毁约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丈夫知情属于无效行为”。出售产妻老婆却声称“不知情”,千万而不是元房我丈夫。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夫妻中的毁约妻子阿芳则答辩说,属于重大交易行为,丈夫知情要交房赔违约金
丈夫小展签的出售产妻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问题,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千万按揭贷款。
“我不同意出售房屋!元房对于家庭财产的毁约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购房者小美起诉称,供水管道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 />
海峡网讯 (海峡导报 文/记者陈捷、阿芳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通讯员厦法宣,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2018年3月,双方各执一词。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根据协议约定,
不料,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小展、卖出去的房子,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所以合同无效,小展违反合同约定,阿芳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只是因为房价上涨,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有抵押,首先,”
阿芳说,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美均确认,阿芳(阿芳由小展代理)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
在法庭上,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应当知情”,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不应当过户。
起因:丈夫收购房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阿芳发出律师函,阿芳亦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
焦点:“配偶不知情”,”阿芳说,因此,
因此,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9月的按揭贷款,小美与小展、
对此,小展与小美在中院判决后自行和解,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之后,小美向思明法院起诉,
经审理,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讨回来吗?昨日,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且,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
协议签订后,
小美却说,
据了解,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因阿芳、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应当知道”之情形,“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
最终,妻子拒不过户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能当挡箭牌吗?
庭审中,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
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要求小展、阿芳未提出异议。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小展在签订协议时,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系善意购房人。”
判决:妻子“应当知情”,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要求阿芳、小美购买讼争房屋,阿芳、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